我委转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和赣府发[2018]17号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附全文)
各县(市、区)发改委,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经发局,共青城市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2018年3月27日,根据国务院批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2018年5月17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发[2018]17号),明确从2018年6月1日起废止《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4]10号)。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和赣府发[2018]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1.从2018年6月1日起,全市各级发改部门在依法履行招标事项核准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同时从2018年6月1日起废止《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政策字[2010]2346号),不再执行。
2.对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清理、修改或废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3.请通过部门门户网站等途径,积极宣传《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赣府发[2018]17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全市招标投标市场。
附件: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发[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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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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