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46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3]21号)等文件规定,省发改委近期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九江港瑞昌港区吉恩重工配套码头项目前期工作事项的复函》(赣发改办交通[2013]118号)文件明确,将此类企业自建码头项目(除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和集装箱专用码头)涉及发改委报批手续由原来的核准程序改为备案程序,并将备案权限下放至县(市、区)发改部门。
详情咨询: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协调科 821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