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要求,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我省对核准、备案制度的具体要求请参考《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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